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学校设有成都犀浦、成都九里、峨眉三个校区,成都犀浦校区为学校主校区。目前研究生学习主要在成都犀浦和成都九里校区。
一、报考类别
21-全国统考22-推荐免试23-单独考试
25-管理类联考(包括 125100 工商管理、125200 公共管理、125300 会计)26-法律硕士联考
根据教育部要求,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按其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设置,我校硕士研究生分为学术学位和专
业学位两种类型,二者属于“同一层次、不同类别”。
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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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
| 学习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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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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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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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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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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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
学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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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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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学位
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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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
| 初试免试,参 加 各 学科 专 业 复试 ( 每 年9-10 月 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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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推免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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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试:
全国统考
| 每 年 9-10月 网 上 报名,11 月现场确认,12月 份 初 试( 考 试 科目 详 见 当年 招 生 章程 及 招 生专 业 目录),次年3-4 月份复试
| 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或本科同等学力人员(报考有年限要求的专业学位需符合工作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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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
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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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位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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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试:
全国统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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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试:
单 独 考 试(工学类)
|
符合单独考试
招生规定
|
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将视具体情况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三)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四)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五)新生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备案。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内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 1 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六)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
我校将按照教育部的政策规定确定并公布录取办法,请考生及时关注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gs.swjtu.edu.cn)相关信息或与相关学院联系。
十一、学制与学费标准(以入学当年发改委或物价局备案为准)
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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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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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标准
| 学制
(年)
|
硕士
|
学术
学位
|
哲学、教育学、文学、
历史学、法学、经济学、
管理学 7 个门类
|
7200 元/生·学年
|
3
| 其他门类
| 8000 元/生·学年
|
专业
学位
| 工商管理硕士(MBA,
不含高级管理人员工
商管理方向)
|
39000 元/生·学年
|
2
| 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管
理人员工商管理方向)
|
105000 元/生·学年
|
2
| 公共管理硕士(MPA)
| 22500 元/生·学年
| 2
| 会计硕士(MPACC)
| 21000 元/生·学年
|
2
| 其他
| 同相同门类的学术学位
| 3
|
十二、奖助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助”助学金。
(一) 研究生奖学金设置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名额,以教育部当年实际下达计划为准。其评选工作,按照《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执行。
2.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按照硕士生一定的生均标准,依据各学院学制内档案在校的研究生规模,将学业奖学金的经费额度划拨至各学院。
各学院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经费额度(含学校拨款、自筹、校友捐赠等),结合发展目标与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自行确定规定学制内的评奖次数,并可以作动态调整。其评选工作,按《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校级参考标准
类 别
| 等 级
| 额度(万元/学年)
|
硕士生
| 一等
| 1.0
| 二等
| 0.8
| 三等
| 0.4
|
(二)研究生助学金设置
1.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覆盖我校在籍且无固定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我校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年发放 12 个月。
助学金的管理,按照《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设置
类 别
|
比例
|
额度
|
备注
|
硕士生
|
100%
|
500 元/月
|
全年按 12 个月发放
|
2. 硕士生“三助”助学金
“三助”助学金,用于资助硕士生从事“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助教”、“助管”的岗位酬金,由学校出资;“助研”的岗位酬金,由科研项目课题组自行安排。
“助教”岗位酬金不超过 350 元/月,每周实际教学工作量不低于6 个学时;
“助管”岗位酬金不超过 300 元/月,每月工作量为 30-50 小时。
“三助”助学金的管理,按照《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最终奖学金类型及标准以入学当年学校公布的奖学金政策为准。
十三、住宿情况。
学校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含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宿舍。
十四、关于西南交通大学唐山研究生院招生的特别说明
1. 实行三导师制,即以校内相关专业导师为主,同时在唐山配备京津冀地区的高校导师和京津冀地区的企业导师。
2. 免费提供住宿(双人间)。
3. 提供学业奖学金,覆盖所有学生。
奖学金标准
类别
| 等级
| 额度(万元/学年)
| 比例
|
硕士生
| 一等
| 1.2
| 30%
| 二等
| 1
| 30%
| 三等
| 0.8
| 40%
|
4. 提供助学金,覆盖所有学生。
助学金设置
类别
| 额度
| 比例
| 备注
| 硕士生
| 700 元/月
| 100%
| 全年按 12 个月发放
|
5. 为西南交通大学唐山研究生院的老师和学生提供科研经费支持。
6. 西南交通大学唐山研究生院的学生入学后在唐山市报到, 授课地点在唐山市区,交通便利,拥有优良的教学设施,授课人员含西南交通大学教师和京津冀地区高校教师,确保教师水平与教学质量,为研究生提供最大的学习保障。 最终奖学金类型及标准以入学当年西南交通大学唐山研究生院公布的奖学金政策为准。
十五、“校企人才储备计划”研究生人才培养特区简介
我校是教育部 12 所“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高校”之一,在十九大“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精神的指导下,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的政策指引,积极参与推动国家“一带一路”、“新工业革命”的重大战略,为了切实加强学校与企业的联系,开展校企合作,推动校企深度融合,学校依托服务行业发展与助力区域发展两条主线,提出了“一带一路”校企联合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创新人才储备计划,设立人才培养特区,通过研究生联合培养为契合点,为双方搭建沟通和深入交流的平台,共建研究生校企联合培养基地,实现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和需求的共赢!学校与中车株洲所、卡斯柯信号有限公司、中移物联网公司等企业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项目。关于研究生人才培养特区的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奖助学金、企业概况等内容请参见《2019 年西南交通大学“校企人才储备计划”研究生人才培养特区招生宣传册》。
十六、违规处理教育部规定:
(一)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四)招生工作中,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包括在校生)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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