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 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完 善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机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我校博士研究生普通招生考试全面实施“申请—考核”制。考生须根据学校和招生院(系)的要求提交证明其基础知识,学习和研究能力、创新潜质等方面的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参加招生院(系)组织的综合考核。学校择优录取。 二、组织管理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和领导全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组织招生院(系)开展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招生院(系)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系)博士研究生招生的各项工作。 2.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制定本院(系)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细则。 3.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材料审核评议小组,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议;负责组织成立综合考核小组,对通过材料审核评议的考生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小组可按照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组织,至少由本学科 5 名责任心强、为人公正、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外语能力强的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其中正高职称不低于 60%。
三、申请条件 申请者须满足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招生院(系)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程序 1. 申请者须按照上海大学当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报名,并按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上海大学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名登记表》1 份(网上报名成功后下载,A4 纸正反打印); (2)硕士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位认证报告);
④凡在境外获得学位的考生,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 认证报告复印件; (3)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本科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硕士成绩单; (6)至少两位与报考学科专业领域相关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书原件(点击下载:上海大学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家推荐书.doc); (7)外语水平成绩证明复印件; (8)自我评价和攻博期间的详细研究计划书(点击下载:上海 大学 2021 年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研究计划书.doc); (9)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硕士毕业生可提供论文详细摘要和目录); (10)证明本人研究和创新能力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11)招生院(系)要求的科研成果及其他材料。 申请人必须保证以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一 经发现将取消其报考和录取资格。 五、考核和录取程序 1.招生院(系)收到考生的申请材料后,组织材料审核评议小组对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议。院(系)可按报考导师或报考专业(方向)进行审核,并根据材料审核评议结果确定并公布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院(系)审核方式在工作细则中需明确。
2.综合考核可采取面试,也可采用面试与笔试相结合的方式,面试过程须全程录音录像。综合考核应从外语水平、专业基础、研究和创新能力等方面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考核的具体内容、形式以招生院(系)公布的招生简章为准。 3.申请—考核成绩各部分分值以院(系)招生简章为准。录取时,院(系)根据招生计划数,可按照导师录取,即在同一导师内按照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也可按照专业录取,即在同一专业内按照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按一级学科招生的,可按方向录取),申请—考核最终成绩低于总成绩的 60%者不予录取。院系在制定工作细则时,需明确是按导师还是按专业(一级学科或方向)录取。 4.招生院(系)须对申请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身心健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量,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院(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考核细则、招生名额等提出拟录取考生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学校统一公示(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部门审核。 六、监督和复议 1.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学校按规定将“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研究生工作方案、院系工作细则、报考资格审核通过名单、进入综合考核名单、录取名单等重要信息进行公开和公示。 2.监督和申诉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上海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电 话:021-66133763
七、其他说明 1. 综合考核所有材料由各院系统一保存,其中录音录像材料保存期限为一年;录取考生的申请材料、审核评议材料、综合考核的纸质材料保存至考生毕业,未录取考生的纸质材料至少保存一年。 2.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20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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