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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2019年招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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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8 23:50: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海交通大学是我国历史最悠久、享誉海内外的著名高等学府之一,是教育部直属并与上海市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经过122年的不懈努力,上海交通大学已经成为一所“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的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大学。
按照教育部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规定,上海交通大学通过推荐免试方法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我校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推荐免试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的接收、复试和拟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计划
我校每年公布招收推荐免试研究生专业目录及招生人数,接收推免生人数以最终确认录取信息为准。
工程管理(MEM)、工商管理(MBA)和公共管理(MPA)硕士专业学位及全部非全日制硕士学位不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申请。
二、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2、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以及其他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3、本科阶段学习成绩优秀;英语要求CET6≥425(TOEFL≥90或IELTS≥6.0),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成绩单。
4、在目前就读学校获得教育部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以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备案信息为准,未经推荐高校公示和教育部备案的申请无效。
5、符合招生院系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对特殊人才选拔制定的申请要求。
6、申请人的健康状况需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研究生招考体检标准。
三、接收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推免生须根据学院要求,9月22日起,推免生通过“推免服务系统”进行注册并填报个人资料信息。9月28日起填报志愿、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
2、经申请学院审核后,择优确定复试名单(申请人以“推免服务系统”发出的复试通知为准,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逾期视为主动放弃)。
3、获得复试通知的推免生需按照接收学院的要求来校参加复试。复试着重对理论基础、科研潜力、专业技能和创新潜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每位学生的面试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分钟,各学院将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具体复试办法及要求。
4、各院系招生工作小组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原则,根据推免生选拔的综合成绩,并结合其平时的学习情况、科研潜质等业务素质,与思想政治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复试成绩不及格者将不予录取。
5、接收学院向拟录取推免生发出拟录取通知(推免生以“推免服务系统”上发出的拟录取通知为准,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逾期则视为主动放弃)。
6、学校在“上海交通大学研招网”(http://yzb.sjtu.edu.cn)上公示拟录取推免生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备案。
7、“支教”、“少民骨干计划”、“国防生”、“师资”、“参军入伍”、“退役大学生计划”、“特殊人才”等专项计划的推免生申请和选拔,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8、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制定相应的申请办法和流程,请考生关注所申请学院网上发布的接收推免生信息。
四、学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我校按照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全部研究生均需缴纳学费。具体收费标准可查询我校财计处网(http://www.jdcw.sjtu.edu.cn)上的公示学费项目。
五、其他事项
1、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录取资格。
2、我校拟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办理出国手续,不得列入就业计划,并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生招生统考。
3、我校拟录取的推免生应出色完成大学本科阶段的学业,并达到毕业要求,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将被取消录取或入学资格:(1)思想政治审查不合格;(2)考试作弊或受刑事、行政处分;(3)毕业设计(论文)、实践实习等成绩达不到所在学校推免生要求;(4)应届毕业时无法获得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
4、上海交通大学实施博士生教育“致远荣誉计划”(简称“荣誉计划”),旨在培养一批具有宽阔视野、科学精神、创新能力与社会责任感的未来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军人才,推动博士生创新培养体系建设。详情参见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实施博士生教育“致远荣誉计划”的说明》(http://yzb.sjtu.edu.cn/news/newShow.ahtml?id=17634
六、监督监察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生和纪委监察部门将负责对接收推免生的复试及拟录取程序实行全面有效的监察。举报电话:021-62821069(研招办)、021- 34206217(监察处)。
七、特别说明
本办法由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如与教育部招生文件不一致的,以教育部招生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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