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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乐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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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5 12:25: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 总则
(一) 为促进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的健康开展,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进一步规范推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遴选出真正符合研究生要求的候选人,切实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及每年推免相关文件精神,在总结学校以往工作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学校按规定对本院优秀应届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本院或其他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我院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三)推免工作是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是促进多元化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培养符合一流大学标准的拔尖音乐人才的重要保证。推免工作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突出专业能力考查、择优选拔的原则,在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业、科研、专业奖项、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进行综合测评的基础上,强化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的考查。
(四)推荐名额由教育部统一下达,由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分配。推荐名额的分配原则将根据学校战略发展需要,立足于教学和科研创新实际,向急需发展或重点扶持的专业倾斜。一般情况下,不多于60%的名额用于各院系综合成绩和一贯表现名列前茅的学生(以下简称A类),不少于40%的名额用于全校范围内专业能力突出或具有专业培养潜质的学生,并与教务处“登峰计划”、“珠峰计划”对接(以下简称B类)。以上百分比应根据当年推荐名额下达的情况动态调整。

二 条件及程序
(一)推免生一般通过学生自愿报名、各院系审核推荐、学校审核确定的方法产生。
(二)推免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2、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且应在推荐年度9月1日前如期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有较强的创新精神,且具有突出的专业能力和学术培养潜质。
4、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5、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等处分记录。
6、品德综合测评平均分达到优良标准。
7、原则上无单科成绩不合格记录。
(三)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各院系对申请学生按照以下两类进行筛选,择优推荐。
1、A类:综合成绩和一贯表现名列前茅者。综合成绩计算方法如下(最后一学年课程成绩不计入):
(1)专业主干课版块核算成绩在90分(含90分)以上;
(2)专业基础课版块平均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
(3)公共基础课版块平均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
(注:专业主干课版块中的各科成绩(计平均分)核算比例由各院系确定,并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
2、B类:专业能力突出或具有专业培养潜质者,可不受综合成绩限制,如:获国内外重大奖项者(可参考院贺绿汀基金奖);获得“登峰计划”综合评定A等级者;入选“珠峰计划”者;参与重大艺术实践项目表现突出且具有培养潜质者。以上各项均须经三名以上本院系相关专业教授联名推荐。
(四)推荐工作须完成以下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提交《上海音乐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和有关成果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各院系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结合综合成绩和专业能力表现,经院系学术委员会审议,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相关文件材料经院系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报送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3、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项会议,确定名额分配实施方案,并对各院系报送材料进行审定,经全体讨论,确定推荐名单。
4、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通过审核的推荐名单予以公示并上报省级研究生招生主管部门,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正式推免资格。

三 管理与监督
(一)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免生工作。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工作的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推免生推荐阶段的信息和成绩审核。各院系应在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推免生的推荐和接收工作的具体实施。研究生招生监察工作小组负责过程监督。
(二)在推荐过程中,若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者,一经查实,即取消推免资格。如有弄虚作假,论文(文章)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除取消其推免资格外,将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视情节暂停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1至3年,并按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自律,维护我院推荐免试和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
(四)本办法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在实施过程中上级文件发生调整变化,则以当年文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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