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 总体要求 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 (六)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制造业企业以客户为中心,完善专业化服务体系,开展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安装调试、交付使用到状态预警、故障诊断、维护检修、回收利用等全链条服务。围绕提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维护检修水平,拓展售后支持、在线监测、数据融合分析处理和产品升级服务。建设贯穿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平台、产品数字孪生体等,提高产品生产数据分析能力,提升全生命周期服务水平。 夯实筑牢发展基础 (十二)完善服务规范标准。引导制造业各领域各行业分类制定服务型制造评价体系。推动面向应用的产品、服务标准制订,聚焦数据集成、互联共享等问题,加快制订关键技术标准和细分行业应用标准,探索开展应用标准的试验验证。加强基于质量的工业服务标准化管理,加强标准运用,完善相关标准认证认可体系。开展相关领域服务型制造标准和关键共性技术联合攻关,支持设计等服务创新成果申请专利,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研究制定相关仪器设备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探索开展检验检测领域服务质量监测工作。 (十三)提升人才素质能力。强化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构建服务型制造人才体系。整合大专院校及相关培训机构,面向需求和应用开发服务型制造课程体系。支持重点企业以项目为依托,组织开展技术攻关和服务创新,提升人才的专业能力与经验水平。完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人才评价制度。支持发展职业教育,建设掌握相关技术技能的高素质工人队伍。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创新人才培育模式,培养高端复合型人才。 (十四)健全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制造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协同发展,整合研发设计、系统集成、检测认证、专业外包、市场开拓等服务资源,健全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体系。培育发展一批服务型制造解决方案供应商和咨询服务机构,推动建设面向服务型制造的专业服务平台、综合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平台。研究完善服务型制造统计体系,分模式制定评价指标。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强化服务支撑。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六)开展示范推广。持续开展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活动,培育和发现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及时跟踪、总结、评估示范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发挥先进典型引领带动作用。统筹行业协会、研究机构、产业联盟和制造业企业等多方资源,开展“服务型制造万里行”主题系列活动,促进模式创新和应用推广。支持各地结合发展实际开展示范遴选工作,建设服务型制造产业集聚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培育探索新业态、新模式、新经验。指导专业机构编制发布服务型制造发展指数,编写出版服务型制造发展报告,加强典型经验和模式总结、推广与应用。 (十七)强化政策引导。支持服务型制造产业生态、标准体系、公共服务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及重大创新应用项目等薄弱环节建设,完善政府采购政策,鼓励在采购文件中提出针对产品的升级改造、回收利用等服务要求,更多地采购个性化定制产品、一体化解决方案和租赁服务等。加大资本市场对服务型制造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的金融产品,持续推动企业在手订单的质押、担保,不断推进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及应收账款、仓单等动产质押贷款业务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八)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破除制造业企业进入服务业领域的隐性壁垒,持续放宽市场准入,支持装备企业取得工程和设备总承包资质,支持汽车企业开展车载信息服务。鼓励制造业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可暂不变更。消除制造业与服务业在适用优惠政策和能源资源使用上的差别化待遇,制造业企业的服务业务用电、用水、用气等采取与一般工业同价的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型制造企业按照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十九)推进国际合作。积极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分工体系,推动产业合作由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服务等环节延伸。鼓励有实力的国外企业、设计机构等在国内投资,发展服务型制造。积极参与服务型制造国际标准体系和服务贸易规则制定,推动产品和服务标准、认证等双多边国际互认,引导制 |